i 是个非常好的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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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建站,买个好域名没有必要,前面加个i 就可以,想想人家苹果,凤凰网 不照样加 i,用起来就心安理得了。

天才!真是天才!!域市与股市从此是一家!

域名资讯   236 views

不服不行!

欧洲现在有一家网站正在做测试
他们的计划是成立类似股市的域名投资买卖机制!
如果你有一个很好的域名不想卖
可眼下又很缺钱用
那么他们将为你提供一个两全的解决方案:
你可以把你的域名放到域名证券交易网站
出售你的部分所有权
以获取资金

投资者购买你的域名的部分所有权
一旦此域名出售获益
投资者当然可以按比例获益

当然,如果你的域名通过别的渠道获得收益
你可能也要向投资者分红.

这真是一个天才的设想!
希望将来开放后,
俺也能去试试!

他们的内测网站地址有两个:

http://domainstockexchange.com
http://fusu.com

米农,别太拿自个当回事

域名资讯   247 views

经常看到不少人给cnnic提意见,什么CN域名永远1块使用喽,中文降价喽,反正是降价也不爽,涨价也不爽!要我说,米农们,别太拿自个当回事,说的好听是米农或域名贩子,说的直接一点就一炒域名的黄牛,cnnic要不是看着大家口袋有点银子,直接把ID全清喽。让你们炒现在这个风气很不好,很多人炒到东西就跟宝贝似的座地起价,烂的一塌糊涂的米都敢把价格叫到5位数,cnnic针对注册时间不同的续费价格个人觉得这个思路非常好,最好明年把07年前注册的米价格提到100块以上,把一搬穷的发疯想爆富的穷学生全洗干净,本来挺好的坛子,被一些人忽悠之后进来一大堆的穷学生睢睢把这坛子弄的。。。。

 

呵呵,说的在理!

收集的网上最全的域名QQ群

域名投资, 域名资讯   212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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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域名推销格式 【个人经验】

域名资讯   445 views

文笔不是非常好,但是感觉言简意赅。呵呵

re: important domain name: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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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have ******.cn and found that the domain is pretty useful for you to explore China market.

We can really consider selling it out  if you are interested in it.

Please get back to us with your kind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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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域名争议解决知识问答

域名资讯   275 views

  1、如何解决域名恶意抢注纠纷?

  答: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或商号等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标识被他人恶意抢注为CN域名,可以向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投诉,予以解决。

  2、CN域名争议投诉获得支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为使投诉得到支持,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3、如何判断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CN域名?

  答:《解决办法》规定,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4、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怎样进行?

  答:一般来说,解决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投诉人按规定向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中心秘书处向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要求其针对投诉进行答辩;

  (3)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

  (4)中心秘书处指定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案件;

  (5)专家组作出裁决;

  (6)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执行专家组裁决,将所涉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或者维持域名持有人的地位。

  5、CN域名争议解决需要多长时间?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开始,到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解决程序不超过60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

  6、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何收费?

  答:解决程序的收费是根据被投诉域名的数量以及投诉人所选择解决争议的专家数量来决定的。举例来说,如果投诉针对1个域名,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程序费用为人民币4000元,选择三人专家组,程序费用为人民币7000元;如果投诉针对2~5个域名,投诉人选择1人专家组,程序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选择3人专家组,程序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具体可查阅中心网站(www.odr.org.cn)相关栏目。

  7、如果投诉人已经向中心提出投诉,那么他能否再就同一域名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在依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8、如何执行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答: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专家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中心网站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暂停执行中心专家组的裁决。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1)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2)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中心专家组的裁决;

  (3)有关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资料: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文版)

域名资讯   181 views

(由ICANN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说明:

本政策业已生效。有关实施时间表,可参见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本政策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 .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registrars)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
本政策是域名注册商(或者某些国家顶级域名的注册机构)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注册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们的”指称域名注册商,而以“你方”或“你们的”指称域名持有人。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实施)

1、目的

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由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所采纳,并以附件的形式并入你方的注册协议。该政策为你方与我方(域名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所注册的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本政策第4条所规定的解决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可见诸于网址www.i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和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而进行。

2、你方的陈述责任

你方申请注册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注册时,即向我们陈述并保证:(a)你方注册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的和准确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一第三方的权益;(c)该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某种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你方有责任判断你方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

3、撤销、转让和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我方将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a)根据本《政策》第8条的规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权代理人提交的书面的或适当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采取此类行动;

(b)我方收到有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指令采取此类行动;

(c)我方收到行政专家组在依据本《政策》或依据为ICANN所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版本而进行的、以你方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决,要求采取此类行动。(见以下第4(9)条和第4(11)条)

我方也可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条款或其它合法要求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政策》

4、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限定了你方应交由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的争议类型。该程序将由网址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中所列明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所列明的均为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进行。

a. 适可的争议  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如下主张时,你方有义务加入该强制性的行政程序:

(i) 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针对第4(a)(i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经专家组发现确实存在,则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该情形表明,你方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你方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或者,

(iii) 你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你方通过制造你方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你方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者。

c. 如何在答辩中证明你方对域名拥有权利及合法利益  你方在收到投诉书后,应根据《程序规则》第5条的规定来决定你方应如何准备答辩。针对第4(a)(ii) 条,尤其是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如由专家组在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认定基础上得以证实,则表明你方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者;或者,

(ii)你方(作为个人、商业公司或其它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因所持有的域名业已广为人知者;或者

(iii)你方正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该域名,不存有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之意图者。

d.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  投诉人应从业经ICANN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一争议解决机构,并向该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书。除第4(f)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外,该争议解决机构将管理案件程序性事项。

e. 程序的启动和行政专家组的指定  有关案件的启动程序、案件进行程序及裁决争议的专家组(“行政专家组”)的指定程序由《程序规则》另作规定。

f. 合并审理  如果你方与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你方或投诉人均可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最初被指定负责双方间在审争议的行政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本《政策》或为ICANN采纳的本《政策》以后的版本所约束。

g. 费用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本《政策》就提交专家组解决的争议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投诉人承担,但你方根据《程序规则》第5(b)(iv) 条的规定选择将行政专家组成员由一名专家扩充为三名专家的情形除外。在这种情形下,全部费用由你方和投诉人平均分担。

h. 我方在行政程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参与管理由行政专家组所进行的任何程序。此外,我方对因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i. 救济措施 投诉人通过行政专家组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措施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域名或将你方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布  争议解决机构应通知我方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任何裁决。所有根据本《政策》所作裁决均全文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但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决定裁决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  第4条规定所要求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排除你方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结束之后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独立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你方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我们将在得到有关争议解决机构行政专家组的裁决通知后、在执行该裁决之前,等待十(10)个工作日(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然后,我们将执行裁决,除非我们在该十(10)个工作日的等待期内收到你方在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3(b)(xiii) 条提出投诉的地域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职员归档印鉴的的起诉书副本)。(一般情况下,该地域是我们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数据库所记载的你方地址所在地。详细信息参见《程序规则》的第1条和第3(b)(xiii) 条)。如果我们在十(10)个工作日期间内收到了上述文件,直至我们收到(i)令我们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令我们确信你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或者,(iii)法院有关驳回你方诉讼请求或裁定你方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们将不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进行。

5、 其它争议及诉讼

所有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当事人之间的其它并非根据本《政策》第4条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而提起的有关你方因域名注册而引起的争议,均由你方与该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仲裁和其它可适用的程序予以解决。

6、 我方有关争议的介入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加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他方之间因你方注册及使用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在任何此类程序中将我方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或以其它方式使我方介入该程序。一旦我方在此类程序中被列为当事人之一方,我们则保留进行适当辩护以及采取其它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7、 维持现有状态

除前述第3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我方将不对根据本《政策》注册的域名予以撤销、转让、使之生效或失效,或以其它任何措施改变域名现有状态。

8、争议期间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持有人  你方不得在下列期间将注册域名转让给另一持有人:(i)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ii)在针对你方域名起的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非接受域名转让的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接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约束。我方保留对违反该条款规定所进行的域名转让予以注销权利。

b. 变更注册商  你方在根据第4条而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该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以我方主营业机构所在地时间为准)不得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只要你方在我处注册的域名能够继续成为在依据本《政策》条款针对你方而提起的程序中的争议标的,你方可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注册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将域名转移给我们管理,则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应适用原注册商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9、本政策的修订

我们有权在征得ICANN的同意后适时对本《政策》予以修订。我们将至少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30日将其在<URL>上予以公布。如果本《政策》已为投诉人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投诉书中所援引,则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文本约束。除此之外,无论是域名争议产生在修订文本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所有的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对本《政策》的修改之处不予接受,你方唯一的救济方式是取消在我处的域名注册,但你方无权要求返还你方业已向我方支付的任何费用。业经修订的政策文本直至你方注销域名注册时为止对你方均予适用。

 

CN域名:花钱购买 VS 法院仲裁

域名资讯   209 views

  夺回一个CN域名需要多少费用?为什么说被抢注以后的域名花一定的钱买回来会比通过法院仲裁更合算?

  内容提要

  域名业内纵横眼(40)

  本文简要介绍了域名争议过程当事人面临的经济压力,有人算过一笔帐:如果抢注人愿意以每个2500-3000元人民币费用通过交易转让,一定比用争议解决途径或法院提起诉讼更合算,因为双方的损失(由原注册费仅仅一年100-130元)或回报(己交1-3年甚至更长注册费)都是“双赢”的。

  引子

  如果不是因为偶然机会,在北京见到一位注册资本己达到20亿人民币、有20年历史的政府背景企业集团第十三任董事长,他拿出集团在全球众多分公司所在国注册了大量商标进行保护的证据给笔者看,同时把近百个CN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注册记录、在主要经济国注册ccTLD记录拿给笔者看、希望与本人作一些交流,本文是不想写出来。

  因为这几天很多人在开始指责降价的CN域名,正如几年来这些人在指责CNNIC管理的CN域名太贵一样,其中的缘由只有他们自已心中知道。在说明此问题之前,先引用一位域名业内朋友提供给笔者参考的一份数据:

  VeriSign《Business Market Study-Asia》分析资料,他们认为:中国注册.com的用户,他们注册域名的需求如下:

  * 建立公司更专业的形象 85%
  * 建立公司网站和email系统 74%
  * 接触全球市场 62%
  * 公司注册后避免别人抢注 60%
  * 用于特殊的市场推广操作,包括用于email系统或其它市场操作 59%
  * 投资买卖 14%

  可见,域名的注册是和注册人的各种经济利益紧密结合的,域名应该被定位为给注册者带来经济增长价值和使之免受经济损失的工具。经济利益——域名,密不可分。

  笔者写此文时,一位网友在MSN里提供一份Whois资料给本人:

  域名: ibm.cn
  域名状态: inactive
  域名联系人: David Kin
  注册者: 北京华地兴宇咨讯中心
  管理联系人电子邮件: chinanets@126.com
  所属注册商: 北京信诺立兴业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日期: 2004-04-06 01:44
  过期日期: 2005-04-06 01:44

  同时他在MSN说:It’s clear,IBM do not care CN….

  笔者不想代替别人去解释什么,大家只要明白收购IBM的PC部分的联想公司、花了股东几亿元的FM365.com都可以没有人去续费,便明周鸿炜说美国NASDAQ上市的Yahoo公司有官僚病原因了。

  此处不去解释因忘了续费而去夺回CN域名问题,只简要介绍一个机构当认为自已有一天会借助网页去进行信息传播时,可以在启用此机构相关“原子级”标识(第一位ICANN主席Esther Dyson在《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一书对看得见、摸得着物质分为“原子级”,而Byte信息则是“电子级”标识,它们看得见、摸不着)时,可以根据法规进行主动注册,但是最终忘记、没留神、不重视等等原因而不去注册相关“原子级”标识CN域名,造成打算使用CN域名作为自己网站标识时,whois发现全被别人抢注册了而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去争夺CN域名,这个过程的结果可能是成功达到目的,也可能不成功而“血本无归”。

  主动注册权成本

  只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便可以得到域名注册的申请,这就是主动注册权。

  目前国内最终用户注册一个CN域名,每一个“年度运行管理费”域名最高不会超过130元人民币。一次过交纳多年(最多5年)不超过100元/年。

  被动争夺权机会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3/10/29/1104.htm )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启动仲裁程序。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换句话说:任何(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发现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被人抢注了,有机会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这里便产生了一个夺回C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机会。

  争夺CN域名成本

  那么争夺一个CN域名成本会有多高呢?由于大多数域名争议解决的胜诉方都是由知识产权、特别是域名业内律师代理,因此笔者曾请教过代客户打赢80%以大CN域名的于国富律师、他介绍委托代理人可能要支付下列费用(不是全部):

  1、聘请代理人(律师)费用,如果本企业有专业律师此项可省略去。通常专业律师收费不会少于1万元人民币。而象Yahoo中国聘请的专业律师,至少每一个域名代理费将以5万元人民币为起点、甚至更高。

  2、仲裁申请费:3000元人民币/个,5000元人民币/2个,谁申请仲裁谁付钱。

  3、举证取证费:例如在北京申请办一次公证通常要600-1500元(视公证内容多少而定),象雅虎中国聘请的专业律师为举证 yahoo.net.cn 恶意抢注,把笔者的文章中附带内容都拿去当主要证据去公证,而且是从2004年底办到2005年初共二次,成本之高可想而知。这些是起诉方必须准备的费用。

  4、其他不可予见费用:这是代理人(律师)签《委托代理书》时一定会要求写上去的条款。它当然是委托人必须心理有准备的一笔开支。

  综上所述,一个本来每年仅须花100-130元人民币的CN域名,如果不去主动注册,会有可能在想拿回来时,花去每一个CN域名不低于15000元以上费用才能有机会(仅仅是“有机会”,因为没有一个代理律师会签“包打赢”《委托代理书》的),如果打赢了、仲裁判转给自已所有,便算自已投入有回报,而如果打不赢,这些投入当然是“血本无归”了。不过,打赢了争议解决程序,并不是一定归自己,因为对方还可能依法提出法院诉讼程序。

  仲裁不是终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用另一个角度说,任何如果觉得自己的组织,对某一个或若干个与自已相关域名的“争议解决办法”,由于不了解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仲裁程序、或者对仲裁过程、裁决不满的,可以用诉讼程序去被动争夺CN域名和中文域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院已经成功审理了大量域名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此外,还有第三种机会可能较少会出现,它就是争议双方因为原本签有仲裁协议或约定条款,因域名归属权争议而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估计它在租赁域名过程会出现这类案件,不过现实中,用此途径来解决域名侵权纠纷的确实并不多见,或者说,在现在CN域名主要在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个行为主体中操作,比较难于出现此类情况。

  小结

  本文简要介绍了域名争议过程当事人面临的经济压力,有人算过一笔帐:如果抢注人愿意以每个2500-3000元人民币费用通过交易转让,一定比用争议解决途径或法院提起诉讼更合算,因为双方的损失(由原注册费仅仅一年100-130元)或回报(己交1-3年甚至更长注册费)都是“双赢”的。相信看到上述“帐单”后的人,会明白这种说法的含义。也希望这笔帐对准备注册CN域名的组织对CN域名主动注册的意义有所了解。

  易域网友menvip补充:

  域名抢注不分后缀(抢注分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
  域名仲裁不分后缀(仲裁和法院是两个程序)

 

不要因为域名解析而影响用户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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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解析中泛域名解析,子域名解析最为常见。泛域名是以*为主机名的域名,如果做了泛解析,域名生效并解析到的空间建立相应设置后,直接用*.xxx.com即可访问你的网站(域名中的*代表任意字符)。子域名就是二级域名,指在xxx.com主域名前加一个前缀,比如love,这样解析了love主机名后,解析到的空间做相应设置,即可用love.xxx.com访问。通常人们把www当作网站的主域名,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项级域名是指xxx.com,www.xxx.com属于二级域名。

  常见的网站都解析xxx.com和www.xxx.com两个域名,但眼镜蛇发现,某些网站不知是偷懒,还是解析限制问题,只解析xxx.com或者www.xxx.com的其中一个,有的网友习惯用xxx.com打开首页,也有的网友喜欢用www.xxx.com访问,如果不同时建立两个解析,用另一种方法则会打不开,可能让网友放弃浏览。

  像河北的燕赵都市报网站,即www.yzdsb.cn,习惯不加www的朋友用yzdsb.cn打开网站就会显示错误提示,也许会让网友误认为网站已关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只需多加一个解析,就可以避免上面的误解,为什么这点就疏忽了呢?

 

域名创新与品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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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内品牌标识一般存在的问题

        1、标识中没有英文信息,完全中国色彩,存在国际识别障碍,传播障碍。标识在非汉语国家,只能作为一幅“复杂的画”识别,读不到任何品牌信息。

        2、标识的历史痕迹过重,含义模糊。

        3、不能充分体现企业DNA。

  二、联想“变脸”

  以“LENOVO”代替原有的英文标识“Legend”(原因困于商标的国际化‘注册’阻碍),在国内将保持使用“英文+中文”的标识;在海外则单独使用英文标识。国内为什么一定要有中文标识,其用意非常明显,这里不作阐述。

  联想的“变脸”实质上是更新了LOGO识别系统。从联想的手机产品上的新标识应用可以看出,联想的汉字标识已经不再出现,这说明,联想的主标识就是“LENOVO”,汉字“联想”仅用于大陆以及其他使用汉字国家,由此,联想完成了本地品牌国际化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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