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 CND-2006000256 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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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7)0025
案件编号 CND-2006000258 
域名数量 2
域名名称 坤和房产.cn
坤和集团.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陶鑫良 
本案专家 1.陶鑫良 
裁决日期 2007-01-26 
公布日期 2007-1-29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西溪路128号坤和国际商务大厦3楼

被投诉人:戴燕国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景昙路三新家园东区33幢1单元304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

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

注册机构: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6年10月16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并于2006年11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接收确认。2006年12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2006年12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CNNIC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由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两域名注册日期均为2006年8月25日。

2006年12月1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12月2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12月21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的双重形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了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CNNIC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7年1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向投诉人传送/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去被投诉人的答辩书。

本案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本案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独任专家陶鑫良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07年1月10日,陶鑫良先生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7年1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和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陶鑫良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专家组应于其成立之日即2006年1月12日起14日内即2007年1月26日前(含1月26日)作出裁决。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浙江省杭州西溪路128号坤和国际商务大厦3楼。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戴燕国,其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景昙路三新家园东区33幢1单元304室。

本案争议域名均于2006年8月25日在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

商标专有使用权:坤和建设.公司与坤和建设.cn抢注时间为2005年,而其他域名的抢注时间均发生在2006年以后。而我公司早在抢注日期以前就获得了坤和canhigh6、19、35、36、37、39、42、43、13九类商标的所有权。2005年坤和集团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为“2005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坤和商标已于2006年1月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投诉人认为:

1、“坤和”是投诉人坤和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知名商标,投诉人依法享有相关民事权利

(1)投诉人对“坤和”商号享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有权

其一,投诉人对“坤和”享有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坤和”是坤和集团独立创作的。“坤和”名称源于《周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源于“保合太和”。“坤和”英文名为“canhigh”。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9日,当时公司名称为“杭州坤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2002年2月为适应坤和集团多项目运作,公司更名为“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坤和”为坤和建设集团公司的中文商号,已有相当历史,并一直沿用,“坤和”是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识别部分。

投诉人基本情况:成立于1998年的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住宅开发为核心主业,办公及商业物业和酒点式公寓开发为辅业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介入城镇建设,代建基础设施和新型农居以推动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化进程以及提供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投诉人是具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专业房地产产业集团。投诉人曾连续多年荣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杭州市人居奖、2004中国最值得尊敬的房地产品牌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连续多年的浙江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投诉人目前在杭州、绍兴、宁波运营了14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或代建,截至2005年末,坤和集团资产已达51亿元。投诉人开发的白荡海人家、山水人家、亲亲家园(杭州、宁波)在浙江省享有相当的知名度。

投诉人下属有坤和建设(杭州)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有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三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坤和旅游客运中心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振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留下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午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杭州拱宸桥客运码头有限公司、杭州坤和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坤和建设(宁波)有限公司 (其下属有宁波德和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正和置业有限公司、宁波至和物业有限公司)以及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

其二,投诉人对“坤和”享有商标权。“坤和(canhigh)”作为投诉人拥有的重要商标,早在2000年就已经注册并使用,在2000-2005年期间,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获得了坤和6、19、35、36、37、39、42、43、13九类商标的所有权,有效期均为2010年4月7日到2015年8月6日。

为了更好地保护坤和商标,现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全类商标进行了注册,目前这些申请正在中国商标局审查程序中。

如此规模的商标保护足以说明投诉人非常注重企业品牌发展战略,注重商标的保护。

(2)投诉人一直积极致力于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宣传和介绍公司及其产品,使投诉人的“坤和”商标已经获得了特定的含义,并且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及服务也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a. 在杭州、宁波、绍兴等城市的中心地带均矗立着投诉人的巨幅室外广告牌;1999年至2006之间举办的大型业主嘉年华晚会,丰富的客户俱乐部组织(坤和会)的活动,奥运冠军孟关良作为项目形象代言人,随处可见其活跃的身影;通过这些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并认识了投诉人及其“坤和(canhigh)”商标。

b. 投诉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的推广宣传,如报刊杂志、广播、网络等

报刊广告:每年在报刊广告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国家级媒体《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建设报》、省级媒体《浙江日报》、《杭州日报》上“建设和谐空间,做中国房地产业常青树”等集团企业形象广告频频出现。而在市级媒体《钱江晚报》、《都市快报》、《今日早报》等媒体上更是维持着极高的出现频率。《中国房地产报》、《中国建设报》等上述权威媒体多次刊登集团系列报道,宣传坤和集团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的先进经验。比如《中国建设报》的“坤和建设的一场革命和二次跨越”“坤和跨越”等等。

在广播电视媒体上也经常出现坤和集团以及下属各个项目的广告,像浙江电视台以及下属各大频道,浙江经济台广播、音乐调频等等。

c. 投诉人同时也非常注重新技术开发

投诉人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就获得了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荣誉称号,囊括了该奖项下设的“小区住宅产业成套技术、小区规划设计、小区建筑设计、小区工程质量管理”四项单项优秀。投诉人开发的亲亲家园项目获得双节双优住宅方案竞赛金奖、通过亚洲最佳人居标准认证,并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d. 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也是颇具知名度的企业

目前,投诉人已获得了canhigh.com.cn、canhigh.cn、canhigh.com等域名的注册权。在GOOGLE上搜索可以发现146,000条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在baidu上搜索“坤和”可发现相关网页约257,000个信息。

这些都说明“坤和”作为投诉人企业名称和重要商标,通过投诉人长期不懈的努力已经广为熟悉。  

2、被投诉人注册的中文域名“坤和集团.cn”、“坤和房产.cn”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坤和”构成混淆性相似

将争议中文域名“坤和集团.中国(.cn)”、“坤和房产.中国(.cn)”与投诉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坤和”相比,极为相似。“集团”指向企业法人联合体的组织特点,“房产”指向行业属性或经营特点。只有坤和才是域名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引发争议的域名。争议域名“坤和集团.cn”的核心部分已与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坤和”完全相同,足以导致混淆。

3、被投诉人对争议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

如上文所述,“坤和canhigh”是一个非常具有显著性的自创词,是投诉人在中国合法享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

“坤和”既不是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也不是它的商号,被投诉人也与投诉人从无任何业务上的往来。因此,被投诉人对与投诉人权益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中文域名中的主体部分“坤和”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4、被投诉人注册争议中文域名具有恶意

a. 正如前述内容中所陈述的,“坤和canhigh”是投诉人独创的,并一直作为其企业名称和商标使用。因此,投诉人对其享有合法的在先民事权利。而多年以来,通过投诉人的宣传和使用,“坤和canhigh”早已成为消费者特别是浙江消费者非常熟悉的知名品牌。被投诉人企业位于中国的大城市——杭州,此地也是投诉人多年来广告密集投放的地点之一。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中文域名之前,“坤和”已经成为杭州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因此,被投诉人根本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在此推断,注册人有恶意嫌疑。

b. 戴燕国在个人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4aaf2a150-

10005xy 和中国域名交易网http://www.ymjy.com.cn/ 上出售域名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抢注。

为了保全所搜集的涉及被投诉人戴燕国的证据,我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对部分证据进行了公证。公证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为徐小蔚。

c. 坤和集团.cn、坤和房产.cn的抢注人为戴燕国,为个人抢注,通过GOOGLE等搜索引擎未发现抢注域名和抢注人之间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提出如下主张:

1、“坤和”是投诉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及商标,投诉人依法享有相关民事权利;

2、被投诉人注册的中文域名中主要部分“坤和”,与投诉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坤和”构成混淆性相似;

3、被投诉人对争议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

4、被投诉人注册被争议中文域名具有恶意。
 
   (二).被投诉人
答辩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答辩理由如下:

1、被投诉人并没有侵犯投诉人享有的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有权

(1)投诉人所主张的企业名称是“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并非被投诉人所持有的坤和集团、坤和房产,两者存在着质的区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四项要素缺一不可,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是一个整体的企业名称而并非企业名称中的某一个词汇或字。虽然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但第三人照样还能在不同行业以坤和为字号组成其他行业的公司名称,难道这也都侵犯投诉人企业名称?这同样说明企业名称是以整体名称作为保护对象而非单个词组,正如投诉人所说的坤和一词源于《周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源于“保合太和”之意,具答辩人了解坤和是来源于中国古典名著《周易》的封爻辞,而并非是投诉人创造的独有名词,所以投诉人对坤和字号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坤和二字除了上述意义外,还具有现代汉字的通常意义,即坤指女性的、女子的生辰八字,和指和睦、融洽。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坤和”二字,就会发现除了投诉人的商号里有坤和二字外,另有十几家单位的名称里也含有“坤和”。这些单位的域名、通用网址同样有“坤和”二字。所以说,该网站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问题。至于集团二字,同意投诉人所主张的其只是一个通用名词,即指企业法人联合体的组织特点,没有特指的代表意义。

(2)投诉人主张其对坤和二字享有商标权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明确看出投诉人持有的商标是图形、字母、文字的组合而并非投诉人所称的坤和二字,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而坤和二字不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特征,只有该商标的图形才具有显著特征,而其图形、字母、文字的组合才符合商标法保护的要求。因此,被投诉人的“坤和集团.cn”,“坤和房产.cn”无论从外形、字母、文字还是其组合均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差别。

(3)投诉人主张其所持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c. 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e.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投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首先我们暂且不论投诉人的商标是否众人皆知,但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坤和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最早在2000年注册该商标,在2004年12月更名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人不能证明在2004年之前其所持有的商标被知晓的程度以及任何形式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而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即附件上的广告、新闻、报刊仅表明在2005、2006年做过的一些宣传,这不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要求;其次,投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次数记录,同样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投诉人既不能提供证据表明其所持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也不能提供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证书,又如何自圆其说其所持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呢?

另外据投诉人对其在投诉书第七页所称,“杭州是其投放广告最密集的地点…..坤和已成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推断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嫌疑。”本代理人认为,投诉人欲证明被投诉人行为具有恶意应当向仲裁庭提出充分的证据,而不是仅凭投诉人主观推断来认定。任何一家房地产企业都对其项下开发的楼盘做一定程度的广告宣传,但做广告不当然等于就形成了知名品牌。

2、投诉人对争议的中文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是争议的中文域名的合法持有者

该持有行为已经CNNIC审核批准而取得,且该域名是在2006年8月25日注册,其项下网站正在建设中,众所周知建设一个网站不仅需要人力、物力,同时还需要时间。

首先,投诉人在投诉书第六页第3点所称“坤和canhigh”是一个具有显著性的自创词,缺乏相关依据,投诉人对“坤和”名称来源所说自相矛盾,如投诉人在投诉书第4页所说“坤和”名称源于《周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源于“保和太和”是中国传统文化,试问投诉人又如何对中国的传统文化进行自创呢?这一点恐怕投诉人也难以自圆其说吧。至于“canhigh”,被投诉人不否认其是投诉人的自创词,与投诉人之间具有合法利益关系,但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承认其已获得canhigh.com.cn、canhigh.cn、canhigh.com的注册域名,因此也就不存在被投诉人注册的“坤和集团.cn、坤和房产.cn”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标志“canhigh”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要使自己的投诉主张得到支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b.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c.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在这里我们不妨可以对照一下:首先①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是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是源于中国古典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组合——“坤和”,而该“坤和”不等于“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人对坤和二字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原因在于其是中国著名古典文化而不是投诉人独创的文字。②对于标志就更是风马牛不相及,投诉人所持有的标志是一个图形、字母、文字的组合,而使投诉人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正是商标图形、canhigh部分……在这我就不多加阐述。

其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到底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本代理人认为戴燕国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取得注册域名短短4个月时间就已经在着手建设域名项下的公益网站,现即将竣工。在考虑域名持有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时应当考虑其实际投入问题。

再次,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一)、(二)、(三)项对恶意注册的定义,投诉人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投诉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欲证明在中国域名交易网“销售域名”的行为是戴燕国所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在网页上有这样的信息并不能证明该信息就是被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所为。被投诉人在收到该投诉书时才得知其注册的域名他人在未经被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挂在网上出售,且被投诉人立即向有关侵权单位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投诉人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该域名,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另外被投诉人注册“坤和集团.cn”和“坤和房产.cn”不能够阻止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域名形式在互联网使用。投诉人同样可以以“坤和建设集团”作为域名或通用网址使用。相反,被投诉人有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争议域名仅作非商业目的使用。被投诉人在2006年8月25日取得该域名,在2006年9月30日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开始筹建“坤和·回归家庭网站”,该网站的核心内容是讲述一些外地打工仔在城市里结婚安家的艰辛,而往往在功名成就后家庭就出现矛盾,最后导致离婚,由此提醒人们要珍惜家庭……纯属公益网站,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投诉人提出如下主张:

1、“坤和集团.cn”和“坤和房产.cn”与投诉人持有的企业名称“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且投诉人对其独创部分“canhigh”已获得canhigh.com.cn、canhigh.cn、canhigh.com的注册域名;

2、坤和作为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名词,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与投诉人持有的canhigh商标不构成足以混淆的近似性;

3、被投诉人对争议中文域名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依法有继续使用的权利;

4、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性;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

5、综上理由请求仲裁庭驳回投诉。
  
六、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对其主张权利的名称或标志享有民事权益,是其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而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指在先权益。本案中的在先权益之“在先”是指在系争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以及“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之注册日期 2006年8月25日之前;所谓在先权益是指在2006年8月25日之前已经在我国存在的相应合法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从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我国的在先权益是“‘坤和’是投诉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文企业名称及商标”,即是“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坤和”企业名称及字号的权利。

(1)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在先的“坤和”注册商标权

投诉人提供的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副本表明,杭州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2005年8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3类、2005年1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2004年10月7日在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2000年4月7日在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2004年12月28日在核定使用服务第39类、2005年2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42类、2005年1月14日在核定使用服务第6类上获准注册“坤和”中英文文字加图形商标,并于2006年9月7日全部变更商标注册人为投诉人。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专家组认定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的日期,虽然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投诉人的时间晚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但该项变更是因为投诉人自身企业名称变更而并非投诉人受让注册商标权所引起。据此,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的“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之标志多是含“坤和”字样的由图形、字母、文字组合而成,但是,对于在我国中文语境下和我国市场环境中发生的本案,“坤和”字样无疑是其中最显著的部分。被投诉人称“坤和二字不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特征,只有该商标的图形才具有显著特征,而其图形、字母、文字的组合才符合商标法保护的要求”和“被投诉人的‘坤和集团.cn’、‘坤和房产.cn’无论从外形、字母、文字还是其组合均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差别”的抗辩不能成立。

(2)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在先的“坤和”企业名称及字号的权利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投诉人企业名称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坤和”是投诉人的字号,字号是投诉人企业名称的主要识别部分。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一般不突显区别特征及其显著性,突显区别特征及其显著性的主要是字号,故法律保护企业名称之重点也在于保护其字号。投诉人于1995年6月19日成立,并于2004年12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其字号受法律保护。因此“坤和”作为投诉人在先获得的企业名称之字号,应当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坤和”企业名称及字号权。被投诉人抗辩称“法律保护的是一个整体的企业名称而并非企业名称中的某一个词汇或字”一说,与法律相悖,与事实不合,专家组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域名是“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其域名识别部分分别为“坤和集团”和“坤和房产”。专家组认为,上述二词中的“集团”和“房产”因分别表示企业组织形式和行业名称,在脱离“坤和”二字后,并不能赋予特定主体明确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因此专家组认为,“坤和”是上述二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关键。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在2006年8月25日被投诉人获准注册本案系争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之前,投诉人享有在先的含“坤和”的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及字号权。争议域名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坤和”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坤和”标识完全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容易被误认为两者具有某种联系而引起混淆。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时,只是提及其于2006年8月25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和“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域名,此外并未主张其他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第一,“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域名本身即本案争议之标的,2006年8月25日为本案判断之时间节点,故本案中被投诉人就其在后取得的“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域名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中国现行法律对域名的保护基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传统商业标识法律规范,在网络空间内并不产生新的、独立的域名权利。被投诉人仅以依法登记为由主张所谓的域名权是不能对抗投诉人在先享有的“坤和”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及字号权的,因此,被投诉人列举已经注册“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域名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在中国享有涉及本案相应名称或标志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此外,被投诉人称其已经开始使用争议域名着手建立相关公益网站,但专家组根据被投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明确证明其在2006年12月18日即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之前已经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的事实,专家组对此不予认定;对于被投诉人所称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应当考虑其建网站的实际投入问题的说法,专家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专家组根据被投诉人的答辩,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是一家具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产业集团,曾获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50强等称号和奖项。截至2005年末,投诉人总资产为人民币51亿元,在浙江省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同处浙江省杭州市,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坤和”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将“坤和”与“房产”组合注册域名,进一步表明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坤和”注册商标以及投诉人从事房产行业的事实,被投诉人在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已经知名的“坤和”商业标志加上与投诉人组织形式和行业名称相同的词汇一起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有将其与投诉人“坤和”标识相混淆以增加被投诉人网站访问量的主观故意,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将被投诉人和投诉人相混淆,或者误以为两者有关联,已构成对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及字号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其行为具有恶意。

此外,投诉人还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争议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曾在网上进行出售,虽然被投诉人提供了《律师函》证明称该出售行为未经其同意,但专家组认为该《律师函》为被投诉人单方出具,并不能明确证明出售域名是否为被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专家组对此不予认定,此外,被投诉人也并未针对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提供其未销售争议域名的其他证据。因此,基于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曾在网上进行出售的事实,专家组认定该行为为被投诉人所为并构成恶意。

如上所述,专家组因此认为,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戴燕国注册的“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域名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域名“坤和集团.cn(.中国)(含繁体)、坤和房产.cn(.中国)(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
  
八、裁决结果
 
坤和房产.cn  转移域名  
坤和集团.cn  转移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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